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 2016-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dafabet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现货贸易供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现货交易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afabet有限公司商品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者合格经纪人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组织下,卖方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将可供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质量、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进行“挂牌”发布要约,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六条 预付款是指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七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八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市场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交易市场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

第四章 交易信息申报

第十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09:30-11:30和13:30-15:30。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交易市场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卖方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有效期等要素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交易商品挂牌后,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交易商不得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商品信息。买方交易商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商品,即按卖方价格成交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设立现货挂牌议价补充交易程序,具体规定参见《现货挂牌参数表》。

第十三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交易商品必须是在交易市场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

第十四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不得修改供货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订立购销合同。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报价和提货方式具体规定参见《现货挂牌参数表》。

第五章 结算、交收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都须在交易市场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货款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由交易市场监督双方履约。现货仓单可以抵顶预付款一定比例的额度,但不得超过市场规定限额。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可以通过交易市场结算,也可以挂牌成交后买、卖双方共同向市场申请,经市场同意后自行结算。

第十八条 通过交易市场结算的必须具备交易市场《注册仓单》,现货卖方挂牌《注册仓单》需在挂牌交易日之前提交交易市场。

第十九条 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的结算、交收按《现货挂牌参数表》执行。

第二十条 不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的结算、交收由双方协商。产生纠纷的可提交交易市场协调,交易市场不对协调以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参与挂牌交易成交的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第六章 违约

第二十二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开具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的除外);

5、本市场认为其他构成违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市场于违约发生当日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交易市场终止相应交收业务。

第二十四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本交易市场可根据守约方申请,将冻结的违约方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划拨守约方。交易市场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通过网站发布挂牌信息。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在交易市场采取调整涨跌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调整预付款额度、限制交易权限、限制订立、限期转让、代为集中转让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市场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交易商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本市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现货挂牌参数表》均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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